
取胜之道,在于精诚 |
关欣 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湖北知名婚姻家庭专职律师、武汉晚报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特邀点评律师、楚天金报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特约说法律师、湖北日报婚姻法律问题特约说法律师、楚天都市报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特约说法律师,武汉晨报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特邀点评律师,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兼首席律师。同时,关欣律师为湖北经视“情感大搜索”栏目以及《知音》杂志、《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真情》杂志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支持。 踏入律师行业之前,关欣律师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基层的工作实践让他接触了大量的婚姻、继承类案件,同时也让他积累了专业的办案经验。术业有专攻,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关律师办理了省内、省外、涉外诉讼离婚、按涉外程序处理的诉讼离婚案件等两百余起,办理的协助协议离婚案件有一百多起。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他十分注重把自身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办案实践进行结合,追求案件的高质量,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律师首创委托人在国外不用回国且不用办理繁琐的公证、认证手续而在我国法院离婚的办案方式,获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一起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在作为被告的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关律师运用脚纹鉴定及基因鉴定相配合的创新方式,成功帮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得到洪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肯定与赞赏。在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彼此之间缺乏起码的信任,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关律师针对双方各自的顾虑点提出一系列务实的化解方案,经过经难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武昌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关律师从不诱导当事人、亦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凭着自身的专业实力、一丝不苟的办案态度和十分合理的收费,他赢得了当事人和法官的尊重、认可与信赖!关律师始终认为:“律师不是天平,而是一把剑,他代表的是委托人一方的利益。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保持着锋利状态,在办理每一具体案件时力争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律师的执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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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为先,思而行,精于业!
——关 欣
接待完当事人,已是晚上九点多了。回到家中,有些疲惫,于是泡了一杯茶提提神。坐在电脑旁,听着汪峰的《怒放的生命》,突然感觉想写点什么,于是开始敲击键盘。
隔行如隔山,作为律师的我,在老婆生病需要陪她去医院时,总习惯性的通过医院的熟人去找医生。因为我觉得熟人介绍的医生,一方面水平应该不错,更重要的是这个医生应该会顾及熟人这层关系而对老婆负责任一些。
不回避的说,我对市场体制下医生的医德不是太信任,毕竟王争艳式的医生太少。由此我想到我们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当事人往往是因为完全不懂或一知半解才找到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希望律师能为他们准确的答疑解惑、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建议或解决实际的矛盾与问题。初次找到你,当事人对你能信任几分呢?他们渴望你是一位负责任的律师。对你而言,是客观的给当事人分析问题,还是朝着接案收钱的方向带目的性的去分析呢?这是个问题。尊重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去分析,是一名律师的职责所在,但这可能因为据实分析而失去案件、失去利益;朝着接案收钱的方向带目的性的去分析,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可能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式不一致,但当事人不懂,往往会基于律师有利观点的分析而委托律师办案,而结果可想而知。这样虽然得了钱,但失去的是当事人对律师甚至是法律的信任。就单个当事人而言,与律师接触的次数很有限。客观不带误导的分析,即使不是当事人所愿望的观点,但切实的说,他们希望听这样的分析。这样,当事人不会走弯路,还可能和你成为可信赖的朋友。带利益目的的分析,可能引起耗时耗力却以失败告终的诉讼,这对当事人太不公平。就离婚案件而言,假如当事人知道司法实践中把一方婚前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她可能不会起诉而是选择协议离婚。离婚中的当事人本来就在感情上伤痕累累、在财产利益的争取问题上疲惫不堪,若抱着去分婚后增值部分的期望去启动诉讼程序却未能分得,当事人原本受伤的心无疑会更添痛楚。
所以,无论是从人情,职业操守,还是自身执业的持续性发展来说,客观的分析问题,不误导当事人,是对我们律师的第一要求,即所谓的“德为先”。
律师的思辨能力应当是很好的,对当事人的困惑或想法一般应在第一时间给予解答或提出专业建议。鉴于有些案情有其特殊性,对于复杂的案件需要仔细斟酌的,可以先给一个初步意见,告诉当事人需要仔细斟酌后再给予成熟意见。这样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不至于让当事人形成该律师做事草率的印象。案件在具体办理之前,一个成熟可行的办案方案很关键。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随情况的变化灵活调整。
我有一次在接待一位女性当事人时,她陈述说她与丈夫在子女抚养权上互不让步,她的丈夫准备起诉,她反复强调一点,她的丈夫在当地的人缘关系很好。看得出,女方十分顾虑男方的人缘关系对本案的影响。我从这位当事人口中另了解到,她的户口在武汉市洪山区,她丈夫的户口在襄樊市襄城区,她与丈夫在襄城区居住至今已近五年。
正常情况下,她的丈夫起诉时,有权管辖的法院应该是襄城区人民法院。由于法院在处理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作为律师,对于女方的顾虑因素我不得不考虑。于是我给出这样一个对策:让女方以需冷静一段时间为由先稳住她的丈夫半个月左右,然后让女方在这半个月的时间里到武汉市洪山区即女方的户口所在地居住。事情如事先设计的那样,女方在武汉市洪山区居住了半个多月后,其丈夫看到仍没有协商的可能,于是起诉到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女方找到我。我让女方在其最近居住的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的所属居委会开具了其居住的证明。凭此证明,我书面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提出该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要求该法院将此案件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的,以原告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本案中,如果女方在其丈夫起诉前仍在襄城区居住,那么她离开其户口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就已超过一年。但由于在其丈夫起诉前她在武汉市洪山区小住了一段时间,所以法院就不能认定她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
襄城区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了居委会的证明之后,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此案件在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女方如愿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这一案例我要说明的是,律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智商,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化解可能的不利因素,甚至把不利转化为有利。总的一点就是,用脑分析,用心办案。即所谓的“思而行”。
我是一名婚姻律师,这决定了我必须对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甚至《刑法》中所有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条款做到非常熟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加深会不断被制订和出台,比如,涉外离婚案件中,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送达的规定、以及民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等等都应当详细了解。将法律规定娴熟于心是基础,若对法律规定掌握的不够则无法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分析。另一方面,对法律规定的灵活应用更为重要,紧紧围绕委托人的利益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活学活用是作为法律战士的律师应具备的重要本领。
一对夫妻结婚之后,由于丈夫有些花心,妻子很为担心。为寻求保障,于是她与丈夫签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双方现住的丈夫婚前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后过了大约一年多,男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结识了一年轻女性,并很快发生了两性关系。妻子在查看了丈夫的QQ聊天记录后因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愤而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于是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判令前述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仅凭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书证无法达到全部享有房屋的目的,女方把之前的“财产约定”这样一份至有份量的证据提交法院,请求法院认可这份财产约定的效力。这套房屋价值有百万元左右。男方虽然有些内疚,但一次出轨若付出100万元左右的代价确实难以接受。男方找到我,希望我作他的代理律师,去帮他争取房屋利益。在对这件案件认真分析后,我找到一个突破口。我当时的观点如下:把该“财产约定”定性为“赠与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房屋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或者房屋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特征和要件。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夫妻之间发生赠与行为,夫妻之间是可以赠与财产的。夫妻双方以“财产约定”的形式将一方婚前房屋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赠与合同,它其实是以“财产约定”之名行“赠与房屋之实”。想想看,往往也只有夫妻或父母子女这样的近亲属之间才会发生赠与房屋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这种身份关系就简单的把它归作“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二者之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不受《合同法》调整;后者则受《合同法》调整,是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因为丈夫将婚前个人房屋赠与妻子是以“财产约定”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就看不到它内在的赠与性质。有的夫妻之间写的是“赠与协议”这样的标题,有的是写的“财产约定”这样的标题,有的写的是“承诺”这样的标题,标题只是形式,内容才决定法律性质。
后来,本案承办法官在认真斟酌之后接受了我的观点。之后,法官与女方进行了一番沟通。女方考虑到如果这一“财产约定”被法院认定为赠与,男方撤销赠与后她自己可能一点也得不到。于是女方调整了期望值,把条件降为50万元经济补偿。我与男方进行了一番沟通,毕竟这段婚姻的解体是男方的原因,我让男方从情理的角度向受伤害的妻子给予适当的补偿。男方在考虑之后同意作出补偿。后经协商男方自愿补偿女方30万,女方撤诉,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通过有理有据的观点顺利帮男方挽回了70万元左右的损失,男方很满意,作为律师,我感到很欣慰。争取权益的前提是对自身的专业知识要精通,即所谓的“精于业”。
“德为先,思而行,精于业”,简单的九个字,蕴含了一名律师的从业真谛!我们应从追求、到做到、再到坚守。
在我国现阶段法制状况下,律师这一职业在光环的背后,有着常人难以理解的酸楚。与委托人关系的处理要得体、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沟通方式必须讲究、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方式上也要善于把握。案件的办理可能会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风险,同时有些案件甚至隐含人身风险。如同警察、记者一样,但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我们就注定背负更多……
作一名合格的律师,为自己热爱的职业奋斗,让生命怒放。这与其说是信念的坚持,不如说是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