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站内视点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涉外婚姻 异域采风 预约咨询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问题 收养问题 精神损害 心理咨询 服务范围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的处理?


http://www.hubeihy.com/ 2010-5-28 18:06:26   阅读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关欣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房使用权也是一项财产性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平,对此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财产性权益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打印】 【关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webma
ster@hubeihy.com
湖北婚姻网 © 2003-2008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湖北婚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