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郁(化名),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工作单位:****研究所工作人员,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南区***栋*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黄锐(化名),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学校教师,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南区***栋*单元***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黄子涵(化名)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附财产清单);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认识,于2003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黄子涵(化名),现年一岁有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为了支持被告的工作,原告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独自承担了照顾孩子的重担。不管是从精力上还是从经济上都是竭力的在付出。但原告对丈夫无怨的支持和善待,换来的却是令人心寒和心碎的“回报”。被告身为一名人民教师,不谈为人师表,连基本的道德责任和廉耻心也严重缺失。在原告辛苦工作和照料孩子的背后,被告竟偷偷与一名比自己大十多岁的女人在住所内多次通奸,并将情妇的裸体照片存入电脑中欣赏。奸情败露后,被告不仅毫无愧疚感,反而指责和训斥原告。更为出离愤怒的是,被告的情妇当着被告的面指责原告:“你丈夫都不要你了,你还不如撒泡尿把自己淹死算了!”被告的无情无义让原告痛心疾首,精神几近崩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和必要。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小孩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原件一份;
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家电家具发票复印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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