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张女士欲与西班牙国籍的丈夫离婚。由于丈夫不肯来中国,张女士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好不容易才说服丈夫配合自己在法院调解离婚。起诉后,张女士按照关律师的要求让丈夫在关律师拟好的三份中文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和书面调解意见)上签名并办理公证,然后寄给法院。丈夫在三份文书上签名后到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办理公证时被告之中国驻西大使馆只对在西的中国籍公民办理公证手续。
对于中国法院向西班牙国籍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中国驻西大使馆愿意办理公证,但对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和书面调解意见却不愿办理公证,这确实不太合理。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当事人在文书上的签名属实,既然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可以公证,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和书面调解意见上的签名一样也能公证,这应当是大同小异的。在中国驻西使馆不肯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张女士的丈夫按照关律师的要求就三份西班牙文的上述三份文书(附中文译本)在西班牙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再在该国有权部门办理认证手续,然后在中国驻西使馆办理另一道认证手续。但出乎意料的是,张女士丈夫表示当地的公证部门不愿为他办理公证手续。这让张女士和律师感到不可思议,西班牙的公证部门不愿为本国公民办理此类公证手续是有违该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律师猜测张女士的丈夫可能考虑到手续的繁琐和耗精力问题,不太愿意配合了。
经反复斟酌之后,关律师提出另一个解决途径。既然张女士的丈夫办不了或不太情愿办理公证,他可以在上述三份文书的西班牙文签名上按上手印寄给国内的法院。张女士可以到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复印其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结婚登记申请表(或申请法院调取)。由于该表上有其丈夫的手印,张女士作为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和书面调解意见上的被告手印与结婚登记申请表上的男方手印进行指纹鉴定,若经鉴定确定为同一人指纹,则可以确认上述三份文件为被告本人所写。这与使馆公证的目的是一致的。这样,调解离婚就可以正常进行了。
(提示:对于有的被告为A国国籍,但在B国工作,不便回A国办理公证手续的,也可以参照上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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