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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时限”的一点看法


http://www.hubeihy.com/ 2007-3-5 22:51:48   阅读
 

——关律师

 

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一场诉讼实际上就是一场证据战。证据的搜集需要依法进行,同样证据的提交也应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必然会有新的主张,新的主张也必然会需要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撑。所以,不难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200241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提出了“举证时限”,举证时限是对诉讼中当事人各方提交证据的起止时间的规定。搜集的证据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这些证据将面临不被对方质证,从而无法支持自身诉讼主张的风险。

 

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低于三十日。简易程序由法院自由指定,一般指定为十五日或开庭前,若法院未指定的,当事人应于开庭前提交。举证时间是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积极提交证据材料,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从《证据规则》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对现行的司法实践极具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即“证据庭前固定”和“举证时间由法官确定”。举证时限的规定确实是一种进步,在诉讼活动中它发挥了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的积极作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举证时限把证据的提交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追求“法律真实”,这与处于上位法的《民事诉讼法》证据随时提出、追求客观真实是相抵触的。从理论层面将,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是无效的。

 

但是,《证据规则》毕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活动颁布的指导性意见,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行为指导,所以抵触归抵触,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是无容质疑的。就我们律师办案而言,要切实的把握好举证时限。

 

在办案实践中,法院对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案件在严格执行举证时限的规定,但在简易程序中往往允许当事人随时提交。律师办案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在举证时限内提交为宜。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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