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站内视点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涉外婚姻 异域采风 预约咨询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问题 收养问题 精神损害 心理咨询 服务范围

离婚案件能否“特别授权”?


http://www.hubeihy.com/ 2007-2-9 20:53:07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女士和丈夫都在日本工作,后丈夫随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而来到武汉市。分居三年多后,双方感情日益淡漠。20071月,女士委托国内律师起诉离婚,她给律师寄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并注明该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上诉等。在法院立案时,法官提出离婚案件不能“特别授权”,只能“一般授权”。对此问题,代理律师与法官之间产生争议,后经合议庭合议,接受“特别授权”。此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离婚案件能不能“特别授权”呢?

本站关欣律师认为:离婚案件虽涉及到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但并不代表不能“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人可以在“特别授权”的范围中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来进行授权(除“反诉”在离婚案件中不适用外,其它都可以适用)。授权范围中有其中一项即构成“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涉及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抚养关系和抚养费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等。

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等财产方面或金钱给付方面问题,同其他财产性案件一样,代理人可以基于特别授权而灵活处理。

对是否离婚(即解除夫妻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等人身性问题,确无法出庭的委托人在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前提下,代理人可以基于委托人的明确意见和对方调解,达成一致后可以代委托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够自己作主,改变委托人意见。

认为离婚案件不能“特别授权”的这部分人是考虑到是否离婚和子女抚养关系等人身性问题不能够由夫妻以外的人来代为作主。其实,我们主张离婚案件可以特别授权,并非是让代理人在人身性问题上作主,而是在充分尊重委托人明确书面意见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意愿与对方调解而已。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打印】 【关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webma
ster@hubeihy.com
湖北婚姻网 © 2003-2004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湖北婚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