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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涉外离婚案件顺利结案


http://www.hubeihy.com/ 2007-2-1 21:56:11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2003年,刘小雅与张竞在新西兰学习语言时认识,20047月双方在新西兰奥克兰市办理结婚登记。20049月,张竞回国在武汉市工作,刘小雅则留在奥克兰继续学习。由于发展志向不同,无法在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刘小雅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离婚,张竞同意离婚,但表示由于工作原因,自身不便到新西兰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他让刘小雅在中国起诉离婚,自己则配合刘小雅的诉讼。

刘小雅遂联系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关律师在听取了刘小雅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后,作出了分析。首先,国内法院有没有权利受理此案?关律师表示,因为双方的婚姻登记是在国外办理,所以如果依据新西兰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该国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则中国的法院才可以管辖。由于刘小雅和张竞双方中没有一方取得新西兰国籍,也没有一方取得该国的永久居留权,故依据新西兰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国法院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此情况下有管辖权。

刘小雅的户口所在地是在湖北黄石某区,张竞的户口所在地在湖北武汉某区。张竞回国后一直在武汉工作。那么国内的哪一法院有管辖权呢?由于张竞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武汉某区,所以该区法院为唯一管辖法院。

刘小雅在新西兰的学生签证还有三十日就要到期,到期后她准备转换成工作签证,所以在学生签证到期前,她必须拿到离婚文书,否则需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来续签学生签证。刘小雅在委托关律师时一再强调自身时间的紧迫性,在明确关律师有把握在十日内办毕案件(拿到离婚调解书)后,刘小雅正式委托了关律师。

刘小雅按照关律师的要求准备起诉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寄给了关律师,但在准备的材料中出现的一点失误。关律师要求其将结婚证在新西兰办理公证手续、并在中国驻奥克兰使馆办理认证手续,且对结婚证及公证件翻译成中文,并对译本与原件一致在使馆直接办理公证。但刘小雅忘了办理翻译及译本公证的手续。如果再去办理,则需要将材料寄回新西兰,这大约得耗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时间不允许。

    关律师采取了补救措施,他委托专业的翻译公司对结婚证及公证件进行了翻译,并在武汉的公证部门办理了译本与原件一致的公证。关律师在武汉某区法院立案时,该法院对原告其它材料没有疑问,但对翻译是在国内进行的而未在新西兰进行提出了异议,并以此不予立案。关律师同立案庭的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关律师表示:现行法律之所以要求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本,目的是让法院工作人员能够看懂;之所以要求对译本进行公证,目的是防止译本与原件有出入。如果这一手续未在国外办理,则完全可以在国内解决,这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作用完全一样。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是规定“外文资料应附中文译本”,并未强制性规定译本及译本公证必须在国外办理。该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坚持认为译本及公证必须在国外办理。

由于刘小雅在国外准备诉讼材料花了一定的时间,加上邮寄用去了一些时间,所以时间相当紧迫,关律师当即和其他几家法院联系并沟通了观点,其中襄樊市某区法院接受了关律师的观点。关律师依据“被告对管辖法院没有异议的,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此取得管辖权的规定”,把国内法院的管辖权由武汉某区法院变更到襄樊市某区。襄樊该区法院在经电话逐级请示省高级法院确定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后,很快立案,并在立案当天调解,关律师代表原告刘小雅在调解书上签字,被告张竞也一并签字,第二天正式领取民事调解书。此案遂结,从律师收到材料到结案未超过十天。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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