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自2007年元月份以来,本站关欣律师共代理涉外离婚诉讼26起,其中有20起顺利结案,有6起正在诉讼进程中。在20起已结案的案件中有14起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在关律师代理的所有涉外离婚案件中,99%的为一次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有不少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到程序法方面的问题比较多。对在国内没有代理人的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送达方式有区别。向中国公民送达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馆代为送达,但对外国公民送达时,则不能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馆代为送达,一般采用的是直接邮寄的方式,且两者都不适用国内的留置送达方式。涉外离婚案件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境外形成的证据有的需要公证(起诉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等);有的需要公证加双重认证(如外文结婚证、境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外文需要中文译本;有的案件需要国外法院出具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书面说明材料(如双方定居在国外且在国外结婚,但国外法院以离婚案件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要求,也有着共性。关律师对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有着如下心得:
其一、让委托人准备材料时,材料清单要格外具体、明确。
由于委托人本身对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方式不清楚或了解很有限,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和律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所以,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给远在异国的委托人立一份内容详尽的清单,交代委托人在国外准备的材料的种类、份数,哪些材料需要公证,哪些材料既需办理公证又需办理认证,在哪些机构办理这些手续等等。由于办理这些诉讼材料需要不少时间,有的需不菲的费用,所以律师应避免让委托人准备不必要的材料。
其二、遇到意外情况时,律师不能太机械,要想办法,有时可以考虑曲线解围。
关律师代理的一起原告为新加坡居民的离婚案件时,按关律师的要求,委托人对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和书面调解意见这三份材料需要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理公证手续。但出乎意料的是,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只肯对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对其他两份材料的公证请求则予以了拒绝,理由是有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起诉,不用对起诉书办公证。大使馆这一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有关公证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到紧密的人身关系,对表达离婚意愿的起诉书和书面调解意见必须要求当事人本人签名,委托人在国外不能回国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必须要证明起诉书和书面调解意见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而这就需要在使馆办理公证。委托人在使馆里反复解释也无济于事,最后只得将未办理公证的起诉书、书面调解意见和其他诉讼材料寄给了关律师。如预料的一样,洪山区法院因起诉书未办理公证而不予立案。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关律师就起诉书上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两份材料上的签名为同一人所签。关律师持鉴定报告再次到法院立案,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可以证明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委托人所签,遂予以立案。
其三、婚姻律师专于此类案件,但法院的审判人员可能接触此类案件较少,律师应适时作解释和引导;
关律师代理了一起一名英国伦敦的留学生起诉与武汉的丈夫离婚的案件,在武汉某区法院诉讼时,审判人员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按撤诉处理。后关律师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回复作为原告在国外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并向审判人员解释此项依据表明当事人在国外是可以不出庭的一项法定的例外情形。审判人员认真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回复后接受了原告不到庭的诉讼方式。
其四、涉外离婚案件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着眼点的处理;
涉外离婚案件因其自身的特点,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与一般离婚案件的着眼点不同。一般的离婚案件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是从法定感情破裂的几项情形着手。而涉外离婚诉讼往往不具备这些情形之一,若采用传统的方式,则很难一次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涉外离婚案件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在不具备法定情形时,应从夫妻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着手阐述代理观点。双方分居两国,彼此不能放弃自己的生活和追求去适应另一方,则双方不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及必要,也就说明双方不再有和好的可能,而双方不再有和好的可能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项酌定因素中的决定性因素。
其五、管辖法院的选择要准;
涉外离婚案件有些情况下可以有几个管辖法院,对有几个管辖法院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委托人诉讼成本相对低、诉讼效率高的法院进行诉讼。大一些的城市、城区法院接触涉外离婚案件的机会多一些,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经验成熟一些,效率要高一些。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快审快结,给委托人节约一些时间
其六;对法院的裁判文书要认真核实,尤其是外文名字和护照号码。
涉外离婚案件的外籍当事人的姓名是外文,有的由很多位字母组成,法院的工作人员稍不注意就容易出错。律师在签收文书时应仔细核对,一旦发现有错应立即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修改,否则等寄给了国外的委托才发现姓名有误,不仅会给委托人增加麻烦,也给律师自己增加本不必要的工作。
其七、理性分析,让委托人理性作取舍。
关律师代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妻子在丈夫的支持下到国外求学深造,毕业后妻子或眷恋上所呆国度的环境,或喜欢所在国的生活方式,或觉得自身所学知识在所在国更适用,总之最后未选择回国发展,而是定居国外。国内的丈夫为对方的出国求学作出了一定或者是较大程度的牺牲,等来的却是离婚的冰冷一击。曾经担心妻子一去不复返的顾虑一旦成为了现实,一些当事人内心无法承受,情绪因此而激动万分,有走极端的可能,有的丈夫公然放言要报复妻子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矛盾变得极为尖锐,委托人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过于在乎,会将其在国内原生活地的亲人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危险可能会成为现实,也可能一直停留在危险阶段,但委托人却不应轻易去赌对方不敢为。此时,律师应从情理的角度建议委托人考虑在财产上作适当的让步以换取较缓和的离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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