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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查询的对方股票情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http://www.hubeihy.com/ 2007-10-24 15:41:06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因丈夫李恒承包工程赚钱后养二奶,毫不顾家,秦雨悦起诉离婚。秦雨悦听说丈夫将包工程赚的钱一大部分投入了股市,于是她通过熟人关系找到丈夫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打印了丈夫的开户信息及买卖股票明细,并盖了公章。开庭时秦雨悦想以此证明丈夫持有较大数额的股票。保险起见,她咨询到律师。      

本站关欣律师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合法性不仅包括证据内容的合法,还包括取证手段的合法。本案中,秦雨悦所持有的其丈夫的股票记录信息,虽是真实的,也与离婚案件有着关联,但秦雨悦通过熟人关系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公民的银行存款和股票帐户等属于公民自身极度私密的信息,银行、证券公司等只能对公民本人以及有权调查的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所以,秦雨悦应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借助法院的公权利去取得这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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