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吴越的丈夫济东以性格不和起诉离婚,吴越坚决不同意。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中将双方的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认定成了济东父母的财产,这点让吴越难以接受。她想上诉,但法院告诉她这种情形被告不能上诉。困惑之下的吴越咨询到律师。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一般为复合之诉,包括解决婚姻关系之诉,财产分割之诉,子女抚养之诉,有的还有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这些“诉”中,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诉,其他为从诉,没有主诉,其他从诉不能单独进行。本案中,一审中作为被告的吴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所以吴越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诉是不存在上诉的,她对财产分割之诉中的事实认定部分不服而单独上诉是存在法律障碍的。需要指出的是,若其丈夫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如果吴越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中对有关事实的认定的,法院不应以原判决为认定有关事实的依据。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