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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成为变更子女姓氏的依据


http://www.hubeihy.com/ 2007-10-24 15:37:59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因为丈夫杨显整日沉溺于打麻将,妻子秦丹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离婚,但杨显不同意。为了尽早结束这段婚姻,开始新的生活,秦丹在财产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让步,杨显经一番考虑之后同意了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特别注明“离婚后,女儿随母姓”。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秦丹带着离婚协议和户口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女儿的姓氏变更手续,但公安机关要求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到场才能办理,或者办理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女儿姓氏的公证,秦丹多次催促杨显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女儿的姓氏变更手续,但杨显总说没时间。无奈之下,秦丹咨询到律师。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认为: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前,变更其姓氏需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可以是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也可以是父母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同意变更为母姓的公证,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本案中秦丹与杨显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后(盖有民政部门的公章)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协议里有着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女儿为母亲姓氏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所以秦丹可以和公安机关的有关分管人员认真沟通,若不行,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以杨显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显依法履行其协助义务,若法院判决后,杨显在指定期限不履行的,则在秦丹的申请下,法院依法会通知公安机关对孩子的姓氏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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