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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约定,这套房屋是否归我所有?


http://www.hubeihy.com/ 2007-10-24 15:32:21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钱菲的丈夫姚强在外出差期间与单位的驻外女同事发生婚外恋情,钱菲一气之下欲离婚,后在姚强痛哭流涕的再三保证之下,钱菲答应再给丈夫一个机会。一场风波之后的钱菲对婚姻已缺乏安全感,为了给自己寻求一定的保障,不至于未来的某一天输的很惨,她提出让丈夫把其婚前的一套房屋约定成归她所有。丈夫在犹豫之后接受了钱菲的要求。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姚强位于某处的一套住房归钱菲所有。协议签订之后,钱菲有些不放心,她咨询到律师,询问通过这一约定,这套房屋是否归她所有?

本站关欣律师认为:这一约定实际上是一种赠与,由于未办理公证,所以如果姚强日后撤销赠与,则钱菲无法获得房屋产权。钱菲如想增强在这方面的保障,可以提出过户或对约定进行公证,若过户了,或对约定进行了公证,则姚强无权再撤销。如果姚强不愿意过户、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因某些原因无法过户或办理公证手续(如房屋上有按揭等),钱菲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有保障的方式,如将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不要约定为按份共有,若是按份共有,则钱菲享有的部分权利,姚强以后仍可以撤销),这一共同共有的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撤销。钱菲还可以选择在她与姚强的当时的约定中增加一条“本约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双方自愿的协议方式排除姚强的法定撤销权。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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