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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而在离婚协议中作产权约定的,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http://www.hubeihy.com/ 2007-10-24 15:30:03   阅读
 

湖北婚姻网 编辑:谢伦艳

 

陈刚与吴丹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后因是否同意陈刚的父母搬过来一起居住的问题双方发生较大争执,互不相让,在僵持近半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现有的一套住房归吴丹所有,由吴丹给陈刚二十万元经济补偿。双方离婚两年后,房屋价格上升了近二十万元,陈刚有些后悔,他以双方协议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属是无效的为由向吴丹提出按现行价值重新分割房屋,吴丹在拒绝了陈刚的要求后,心里也有些顾虑,离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协议离婚时产权证尚未办下来能否对产权作出约定呢?

本站关欣律师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还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进行约定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对于这一约定,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房屋当时的居住权以及日后的产权作出的处理,只是由于双方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而在表述上存在一些缺陷,但这一缺陷并不导致约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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