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王某与文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其他手续都已办完,但当时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书刚用完,发不了结婚证。婚姻登记员通知二人第二天取结婚证。当天晚上,朋友们为二人庆祝,王某因饮酒过度,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后,王某之母与文某因王某的遗产问题发生纠纷。王某之母认为,王某与文某尚未领取结婚证,双方还未构成夫妻,文某无权分割王某的遗产。文某则表示,自己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该签的字都签了,虽然没有打结婚证,但其与王某应当构成夫妻。
王某与文某是否构成夫妻呢?
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颁发结婚证是结婚登记行为的一部分,未颁发结婚证则结婚登记行为尚未完成,而夫妻关系是依结婚登记行为而产生,所以王某与文某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不构成夫妻,文某无权分割王某遗产。
我认为,判断王某与文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涉及到婚姻登记成立的标准问题。具体到结婚登记而言,是以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登记行为成立的标准,还是以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为登记行为成立的标准。
我认为,应当以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结婚登记成立的标准。婚姻登记员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则会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填写事项包括:“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提供证件情况”、“审查意见”、“结婚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结婚证印制号”、“承办机关名称”,然后由登记员签名,并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在骑缝处加盖钢印。其中,“审查意见”中填写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登记员签名时是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笔者认为,该表的填写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之后填发的结婚证只是双方结婚登记的凭证,是当事人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凭证。如同房产管理机关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后向相对人颁发房产证一样,房产证只是权利人的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凭证。未取得结婚证,并不意味着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了结婚证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进行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不应把它认为是结婚登记行为成立或完成的表现。
所以,我认为王某与文某构成夫妻关系,文某有权分割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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