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龚洁与男友肖平相恋多年之后商量结婚。由于龚洁尚未满20周岁,于是她借用与自己长相接近的同胞姐姐龚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肖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龚洁与一位有妇之夫产生感情并发生两性关系,肖平提出离婚。由于结婚证上的女方是龚群,而肖平起诉是与龚洁离婚,所以法院未受理。无奈之下,肖平以龚群为被告再度起诉离婚。
本案中,肖平与龚洁是否构成夫妻呢?肖平与龚群又构成什么关系呢?
对于案例二,有观点认为,《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是由肖平与龚洁亲自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盖钢印的登记照片是肖平与龚洁两人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他们两人的,所以结婚登记实际上针对的是肖平与龚洁,二人成立婚姻关系,肖平与龚群之间不构成婚姻关系。
我认为,虽然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是由肖平与龚洁亲自到场填写,结婚登记照片也是二人的,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的女方当事人却明确是龚群,这说明肖平并非是与龚洁进行结婚登记,而是与龚群进行的结婚登记,所以笔者认为肖平与龚洁之间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
另一问题:登记的是肖平与龚群,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呢?笔者认为,一方面龚群并未到场签字,另一方面龚群也没有与肖平办理结婚登记的意愿,再者二人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不宜认定二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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