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呢?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依法向法院提出该院无权受理本案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的贯彻。
普通程序的答辩期限是十五日。简易程序若法院未指定的,答辩期限应依法定即十五日来确定。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在期限内未提出的,或提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则丧失这种权利。若提出,在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据确实成立,是否应裁定异议成立呢?
笔者认为,当庭提交(即在答辩期限后)的证据,不能视为前一个管辖权异议的延续,而应视为一个新的管辖权异议,而新的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提出期限,故不应裁定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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