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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与理由的证据是属于立案证据,还是属于诉讼证据?


http://www.hubeihy.com/ 2006-6-26 23:32:28   阅读
 

                                            ——关律师

 

婚姻法规定,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的情况与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现在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证明这些新的事实与理由的证据是属于立案证据还是诉讼证据?之所以要界定它的类别,是基于如下考虑:如果它是属于立案证据,则在立案时就应当提交,就如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样;如果是属于诉讼证据,则在立案时无须提交,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即可,如不能提交,则诉讼程序可正常进行。有这样一个案件:第一次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在对双方的感情状况酌情考虑后未判离婚。签收判决书后,男方找到女方,双方长谈后,女方表示,若男方在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向她承认过错并赔礼道歉,她才同意离婚,(女方希望在法院解决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日后若男方不履行承诺,她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男方不履行承诺时,她还得就离婚协议起诉,然后才能申请执行。)且女方不愿主动起诉。男方想尽快离婚不愿等半年再起诉,但因为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出现,男方若起诉,法院又不会受理。

如果证明新的情况和理由的证据不是立案证据,则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因为立案时男方不用当时提交前述证据,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后,因男方承认过错并赔礼道歉后女方也同意离婚,所以即使男方提交不出前述证据,也可以达到离婚目的。男方可以找出一个并不存在的且与前一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同的理由,作为新的诉讼的理由。

如果前述证据是立案证据,则男方只有半年后再次起诉。

婚姻法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一方面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期限,一个重新审视双方感情的机会;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频繁起诉,增加法院的负担。基于此,笔者认为把前述证据理解为立案证据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判不离后,双方又继续分居,半年内可否以继续分居为新理由起诉呢?笔者认为,继续分居是以前分居状态的持续,不能视为新的事实与理由。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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