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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问题属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一部分


http://www.hubeihy.com/ 2006-5-6 15:41:38   阅读
 

——关律师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一方往往由于不知道法律所赋予的探视的权利、或虽知道但忘了主张,或在庭审时因力争子女随已方生活而觉得不应在当时的情况下提起等原因使得在法院将子女判随另一方生活时面临了相当尴尬的局面,即在二审中若协商不成,只有再另行起诉,造成了诉累。

现行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判决未涉及子女探视问题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就子女探视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虽在判决未涉及子女探视问题时,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提供了探视权救济的途径,但毕竟让当事人在面临探视问题纠纷时又得面对一场新的诉讼。诉讼是一项耗时耗力的活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愿接二连三的打官司的。

我认为,子女探视问题应当是属于子女抚养问题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包括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予以及探视方式的确立等问题。离婚案件是复合诉讼,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时,人民法院本着解决纠纷的出发点都是主动询问当事人有关财产和子女的情况并征求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的。既然子女问题有必要与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捆绑处理,那属于子女抚养问题组成部分的探视问题也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主动提及探视问题,有的则不。不主动提及的理由往往是“探视是权利,自己不主张权利,法院没有义务告之”。我认为,虽然探视权是一项权利,但它的设立更侧重于维护子女的利益,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更应是一项义务。所以不能简单的从权利未主张则视为放弃来作为法院不一并处理探视问题的理由。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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