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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理后不应让当事人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http://www.hubeihy.com/ 2006-3-6 12:25:50   阅读
 

——关律师

 

婚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标准,各基层法院各有各的标准,不统一。中院则以一百万元为起点,既一百万以内的由基层法院管辖。任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财产争议标的已达到一百万,中院已受理,并向原告签发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后中院通知原告说案件要移送至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让原告第二天去办理退费手续。笔者认为,移送管辖应当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院并非无管辖权,只是它自2004年以来不再受理离婚案件的一审案件。中院既然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可以将自身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但不应属于移送管辖,所收取的费用应随案移送,而不应退费并让当事人到基层法院重新办理缴费手续。移送管辖的案件涉及到受移送的法院重新立案受理的问题,那么对指定审理的案件是否存在重新立案的问题呢?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要求原告办理重新立案手续。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虽需要编案号,但不应以此让当事人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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