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有不少读者看到笔者发表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部分所作的处理适用《合同法》,以及在实际交付财产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等观点后,向笔者询问一方在协议离婚中承诺给对方的非义务性的金钱补偿,离婚后是否可以撤销?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已劳燕分飞的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一方在协议离婚中承诺给对方的非义务性的金钱补偿在法律性质上的确是属于赠与关系,但对于这一赠与在实际交付之前是不能撤销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在赠与关系有效成立之后,赠与物实际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在离婚协议中反映的这一赠与,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目的而设立的赠与。双方既已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一方“赠与”所要达到的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在达到目的后反过来主张撤销赠与是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