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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交换


http://www.hubeihy.com/ 2005-4-3 2:58:09   阅读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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