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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进行


http://www.hubeihy.com/ 2005-4-3 2:54:15   阅读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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