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不少当事人对彩礼问题比较困惑,笔者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做一下扼要阐述。
首先,彩礼的含义。“彩礼”应当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于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对“彩礼”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住“以结婚为目的”这一要素,防止将彩礼的范围无限扩大。若一方在婚前赠与财物时,并非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而是普通赠与的,对其返还请求不应支持。因此,在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时要弄清楚给付人在给付时的主观真实意愿。
其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有两点例外,即一、婚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应是指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三,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由于彩礼在涉及男女双方的同时,往往也关系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应只局限在男女双方之间。在给付彩礼时,一方亲属实施了给付行为的,应视为给付方,给付方是返还彩礼的权利人;在接受彩礼时,一方亲属实施了接受行为的,应属于接受方,接受方是返还彩礼的义务人。
其四,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若支持,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这里的离婚可以是以协议的方式办理的,也可以是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离婚后一方也可以另行提起返还彩礼之诉。
其五,彩礼返还的时效。彩礼返还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自对方拒不返还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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