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齐女士与丈夫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书面约定婚后各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为各自所有。对于这一约定,齐女士不知是否有效?她咨询到笔者。
对这一问题,有意见认为,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约定的对象应当是已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对于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财产(生产经营有赚有亏,收入应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能有,可能没有)是不能够进行归属的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双方先行对此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收入约定一种划分归属的方法是可行的,齐女士与丈夫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划分方法的约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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