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丈夫徐某经常出差在外,家住汉口的王女士耐不住寂寞,与向自己推销日用品的某公司员工石某秘密约会,并多次在招待所发生两性关系。后丈夫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需要经常出差,王女士担心继续与石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会让丈夫察觉,故想与石某断绝来往,但石某坚决不同意,并表示他可以减少与王女士接触的次数,他不会拆散王某的家庭,但要他结束与王女士的两性关系则办不到。王某在多次恳求无果后,坚持不再与石某来往。恼羞成怒的石某将两人在一起调情的录音刻录成光盘寄给了徐某,徐某在播放了光盘后,当天下午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全部财产。王女士觉得虽对不起丈夫,八十多万的家产都归徐某所有,自己不甘,她咨询到律师,询问自己有过错,是否就不能要求分割财产了。
本站关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实际情况来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所以对过错方而言,只是会“少分”,而非“不分”。对于“不分”的规定,《婚姻法》只是在第四十七条中提到。(《婚姻法》第四十七:“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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