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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国起诉离婚,需提供哪些材料?


http://www.hubeihy.com/ 2005-12-3 19:23:56   阅读
 

先生是一位美籍华人,20043月份他与湖北恩施的刘女士在湖北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先生即返回美国纽约工作,返回纽约前双方商量好由先生在纽约那边提出申请,然后刘女士在国内办理赴美国的签证。签证手续办理的很顺利,但女士突然改变了到美国的想法,让先生感到很意外。经邮件沟通后,先生了解到刘女士仍放不下工作多年的岗位。而先生也不愿离开奋斗多年的工作而到中国发展,他批评女士对结婚的草率和不理智。双方在网上吵翻。后贺先生多次联系女士办理协议离婚,但均无回音。为此先生专程回国找到律师,询问自己不出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要提供什么材料。

本站关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原告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出庭,但应提交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在国外居住的,视为“确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本案中,先生作为原告可以在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交其本人签名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即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问题、债权债务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等的书面性意见,若这些意见在起诉书中已有明确陈述,则可以不用再另行提交)、护照、结婚证及有关证据材料。由于贺先生本人已在中国国内,所以起诉时直接当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面签字即可,护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交工作人员核对,无须再经我国驻纽约大使馆办理公证手续。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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