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听过、看过许多有关同性恋的新闻,但当事情切切实实地发生在自己身边时,夏女士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丈夫郑某在犹豫了很久后很认真地向夏女士提出离婚,理由是自己在生理上对女性已没有任何兴趣,他和一男性保持这同性恋关系已一年有余。他并不觉得这是耻辱,只是觉得在保持同性恋关系的情况下继续维持与妻子之间的婚姻才是不可饶恕的。丈夫是个很固执的人,夏女士清楚这段婚姻已不再有挽回的可能。她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对自身的这一行为给予补偿。郑某表示感情上的事没有必要搞的如此商业化,即不愿给予补偿。
夏女士不甘心,她咨询到律师。
本站关律师认为,郑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恋情,不管对方是同性还是异性,都存在过错,但夏女士要求赔偿则于法无据。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共同生活状态,所以即使郑某与同性第三者发展到共同居住的状态,夏女士也无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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