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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关于赔偿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是否可以?


http://www.hubeihy.com/ 2005-11-18 1:33:55   阅读
 

    一直让自己深深信任的丈夫竟背着自己将小姐带至自家的另一住处进行嫖宿,女士想起当时的场面就泪流不止。无法容忍的事实让她下定决心结束这段近二十年的婚姻。愧疚万分的丈夫(贺某)表示接受离婚,并愿意给予赔偿。丈夫在婚后单独继承了一套位于闹市区的门面,每月的租金有四千元左右。女士提出自离婚之日起,该门面每月的租金由她来收取,共计十年。十年内若丈夫出售该门面,则房款收益由她享有。考虑到自身的严重错误,以及担心妻子闹上单位自己颜面无存,女士的丈夫作了妥协。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登记后大约两个来月的时间,贺某的一位至友听贺某提及此事,在责备贺某不该背叛自己妻子的同时提出这种约定太苛刻了,有效性值得怀疑,让贺某找律师咨询咨询。

    本站关律师认为,嫖宿虽不属于法定过错赔偿的情形,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赔偿。夫妻在进行此种约定时,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不合理,则法律不会予以充分保护。本案中,按双方的约定,贺某将要承担高达四、五十万的赔偿金。贺某虽有过错,但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的责任应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四、五十万的赔偿金明显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从各地法院对离婚赔偿请求的判决情况来看,赔偿数额往往也十分有限。贺某可以与女士协商要求降低,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变更。离婚赔偿约定虽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公平原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协议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赔偿约定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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