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在买房时出于种种原因(有的是防止以后离婚时为财产问题纠缠不清、有的是担心日后缴纳遗产税,有的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等)而在办理产权证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呢?
本站关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子女个人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或夫妻与子女共有。理由有三:一、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夫妻之间的共有是因为有着婚姻法律的规定而例外);二、购房出资虽源于夫妻财产,但这种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管子女是否成年,都有民事权利能力,都有权接受赠与);三、夫妻可以与子女一起登记为共有人,但却仅选择登记子女为权利人,不管夫妻当时是出于何种动机,其在主观上是理应知道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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