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以夫妻名义”是对外界群众意示配偶身份,而非男女内部之间以配偶相称。要证明男女之间的共同生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群众认为是夫妻的”是必要条件。但对群众的看法应具体分析,如果群众认为双方是夫妻是基于在日常接触中一方是以配偶身份指称另一方,则应认可群众的看法;如果群众是基于“双方在一起吃、住等的状态同平常夫妻没什么两样”而认为双方是夫妻,这时不宜轻易认可群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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