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经历了从过错主义到感情破裂主义的转变。
离婚案件中,在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为原告代理的律师来说,在不能确定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一定没有异议时,就应当把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作为首要工作来做。
在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如下一些情形:
(一)一方重婚的;
重婚是性质很恶劣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也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登记婚姻与登记婚姻之间可以构成重婚,事实婚姻与事实婚姻之间可以构成重婚,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之间也可以构成重婚。都是登记婚姻的,调查起来比较容易;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要证明重婚则有较大的难度。
(二)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界定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标准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共同居住状态在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对共同居住多长时间才属于“持续、稳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在证明“同居”这一事实上,对证据有着很高的要求,拍几张照片,捉奸在床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在搜集这类证据时最好由律师提供指导。
(三)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1)身体暴力,即硬暴力。殴打、捆绑、残害、不给饭吃、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即为典型的身体暴力。(2)精神暴力,即软暴力,也称冷暴力。夫妻间长期不说话、精神上漠视、言语上的刺激等即为典型的精神暴力。性暴力从其表现形式来讲,它不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当它表现为性奴役等行为时,应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当它表现为性疏远、性排斥时,应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在把家庭暴力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进行分析时,是否需要考虑暴力行为的情节程度(如:主观恶性、行为手段、伤害后果等等),笔者持肯定态度。比如,丈夫情激之下轻扇了妻子一耳光,这种情况如果认定感情破裂,显然不太合理。至于情节程度如何把握,需要法官酌情裁量。
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暴力行为的一方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曾经原谅,则法院不宜再以被原谅的暴力行为来认定感情破裂。
(四)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只要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另一方都可以以此提出离婚。
(五)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行为害人害己,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杀手。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的,需要证明另一方有赌博、吸毒的习惯,并且经多次劝说、教导仍不能改掉。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这是一方提出离婚比较常见的理由。对于要求离婚的一方,需要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并且需要证明分居的事实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在时间上也要求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
(七)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且难以治愈的,是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
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或妻有着正常的性需求,在一方有难以治愈的性缺陷的情况下,若不允许离婚,则是对人性本身的扼杀。
(八)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需要考虑双方认识时间的长短,交往程度等。婚后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是否适宜继续共同生活,需要从婚后的夫妻关系现状、导致离婚的主要矛盾来进行分析。
(九)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里的精神病既包括持续性的,也包括间歇性的。婚前一方隐瞒了精神病,婚后治了但未治好的,另一方可以此要求离婚。婚前明知对方有精神病而仍与其结婚或婚后一方才患上的,经多次治疗或虽是一次但治疗期较长的,另一方也可以此要求离婚。“多次”一般在三次以上,“治疗期较长”一般由法官自由酌量。
(十)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结婚时一方受到“欺骗”的,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而非可撤销的婚姻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的,如:一方想找一位军人或教师作为伴侣,另一方为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而编造自己是军人或教师的,结婚后受欺骗的一方可以以此要求离婚。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里说的应是夫妻一方受骗,而非婚姻登记机关受骗。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如:户口本遗失后,因回原籍办理麻烦而伪造一本用于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明知的,则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因为此时不存在该方受骗问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双方无法同时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托人办理好结婚证的,或一方背着另一方托人办理结婚证的,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婚姻关系。
(十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无论是因为感情原因、工作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双方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如果双方发生了矛盾,致使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一方可以以此要求离婚。对于“无和好可能的”这一点,应从双方的矛盾有无解决的可能来分析。
(十二)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办、买卖婚姻是违背一方真实意愿的婚姻,结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理应准许离婚;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多年后再提出离婚,则需要证明双方在这多年的生活中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十三)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经说服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以此要求离婚。必须注意的是“捉奸”要合法,侵犯他人权利(如名誉权、身体权、住宅安全权等)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十四)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虽没有赌博、吸毒这样的恶习,但成天吃喝玩乐,不顾家且屡教不改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十五)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这里的“长期徒刑”一般是指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的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虽未被判处长期徒刑,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离婚。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对于犯罪行为,在未经法院(刑庭)审理确认前,尚不宜认定。
(十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宣告失踪需具备以下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为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
在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另一方的离婚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不具备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是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然对于每个方面都需要由提出离婚的一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