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律师
夫妻离婚时,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是需要面临的一大问题。正确确立子女的抚养,既关系的婚姻纠纷的妥善处理,也关系到夫妻各方及子女自身的权益。下面笔者作一下简要阐述:
一、 婚姻法确立了子女抚养的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本位的。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现行法律对哺乳期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有的采用一年,有的采用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所以笔者认为把哺乳期定为两年比较合适。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因为工作性质无暇照顾子女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 已过哺乳期的子女的抚养。
已过哺乳期的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双方具体情况的:双方的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已过哺乳期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变生活环境并非意味着就会对子女的成长有不利影响,从某种成度上说,改变环境可以增强子女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对其是有利的,所以这一点在适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3、对于幼儿(一般以不满6周岁为准),应尽可能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幼儿年龄尚小,需要细心的照顾。一般情况下,母爱比父爱更细腻、更贴心、更全面、更周到,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4、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这时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由其自己作出选择,往往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5、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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