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合,双方协商离婚,但因财产问题分歧过大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让王某无法接受,他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妻子要他继续支付生活费,王某认为,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了,他只是对财产问题提出上诉,双方的婚姻关系在二审期间已经不存在了,故不存在再支付生活费的问题。王某是否有权这样做呢?
观点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是对原判决进行全面审理,而是只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部分进行审理。故当事人上诉范围之外的原判决部分在上诉期满时已生效。王某未对原判决中的准予离婚一项提出上诉,就意味着他签收判决书十五日后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他有权不再支付生活费。
本站关律师认为:
观点一的理解有误。民事诉讼的二审虽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没有涉及到的原判决确有错误时,应依法予以纠正,可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如果上诉请求外的其他判决部分已经生效,二审程序是不可能有权纠正的。所以对于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提起上诉,那么原判决整体不能生效。具体到本案,二审期间王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妻子无独立生活的能力时,他有义务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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