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生活作风的问题,黄某与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某的怨恨情绪一直难以消除。为了发泄,他与朋友们在一起聚时大谈特谈与前妻性生活的细节。前妻知道后大骂他变态,并要求提出要控告黄某。
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前妻的什么权利呢?
观点一:
侵犯了其前妻的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私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隐私权也就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不让他人获取、宣扬自身隐私的权利。黄某未经其前妻同意而将其隐私加以宣扬,侵犯了其前妻的隐私权。隐私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人格权利的一种,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观点二:
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前妻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所应享有的获得他人、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黄某的行为是对其前妻的人格尊严的侵犯。
本站关律师认为: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权利并非天赋,它的产生和享有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所以,我认为以侵犯隐私权作为救济途径于法无据。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隐私被宣扬时,黄某的妻子以侵犯名誉权为救济途径是正确的选择,她有权要求黄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观点二的所提到的侵犯人格尊严权,我认为也可以适用。因为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前妻的双重权利,既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发生了权利竞合。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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