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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才好?


http://www.hubeihy.com/ 2005-10-1 7:25:39   阅读
 

——关律师

    今年八月,一位姓周的先生急切地找到笔者,说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要被别人分割,自己该怎么办才好?
    交谈中,笔者了解了事情原委:周先生在一次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一位刘姓女士,双方甚是谈得来。随着交往的加深,双方产生了感情,并建立了同居关系。在同居一个来月后,周先生在郊区花三十万元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为显示自己在感情的诚意,周先生将购房合同以刘女士的名义签订,房产证也办在她的名下。同居约半年,周先生无意中从他人口中得知刘女士是已婚之人,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正处于分居期间。经质问后,刘女士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尽快结束与丈夫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然后双方继续维持这段感情。当刘女士准备与丈夫商谈离婚时,却收到了丈夫的起诉状。其丈夫在主张离婚的同时还把周先生出资的这套房屋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原来,刘女士的丈夫在了解到刘女士与他人同居后,在找律师调查的同时,把双方同居的房屋的权属情况也调查出来了。
    周先生一下子慌了神,好心办在刘女士名下,没想到要被她丈夫以共同财产来分割,他请教笔者,怎样才能让刘女士的丈夫分不到或尽可能少分?
    笔者向周先生表示,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加之刘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的存续,该房屋应属于刘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的丈夫虽可以享受部分权益,但他在享受这部分权益的同时也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两者相抵,他获得的利益很有限。周先生表示委托笔者来代他全权处理此事。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同刘先生一起到银行调取了买房时他将购房款通过银行转帐至开发商帐户的记录的证明(目的是证明他的出资行为,防范刘女士在诉讼中对这一事实进行否认),然后笔者代周先生向同一法院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因为法院不接受第三人介入离婚诉讼,所以只能单独就此问题起诉以先行处理),在法院受理后,笔者向该院申请对刘女士的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后该院裁定中止诉讼。在财产分割之诉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房屋产权归刘女士,由刘女士补偿周先生三十万元(由于房屋涉及到刘女士丈夫的利益,所以协议要合理、合法,否则法院不会认可);该诉终结后,法院依法恢复离婚诉讼,此套房屋被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把刘女士对周先生的三十万元补偿款列为了共同债务。该房屋至刘女士与其丈夫离婚时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三十三万,即升值了三万元,考虑到刘女士在离婚上存在过错,在该房屋的分割上,法院判令刘女士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补偿其丈夫十八万元,对周先生的三十万债务双方各担十五万元。
    这样下来,刘女士的丈夫在周先生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上实际只享收到了三万元利益,对于这一结果周先生表示完全可以接受。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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