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类型,这需要结合其他有关的法律来进行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由此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能够很好的反映即将结婚者的健康状况是否适于结婚,这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日后的身心健康是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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