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先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来判决。
因胁迫结婚的,在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前提下,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视为未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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