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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在国外未定居的离婚问题


http://www.hubeihy.com/ 2005-1-21 15:00:41   阅读
 

——关律师

    夫妻均为留学生,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因感情不合一方回国要求诉讼离婚的,该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起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或者被告的原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上,由于这种离婚纠纷不具有法定的涉外因素,不属于涉外离婚纠纷,所以不管案件是否重大,一审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是否都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表明离婚案件的代理应遵循两点原则:其一、即使已委托代理人,本人也应当出庭;其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是有着特定人身关系的案件,有些情况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称述和判断,代理人不能够代替。所以只有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对于在国外居住的留学生来说,回国一则路途遥远,二则还会受到出、入境及居留等方面的限制,这应当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可以不用出庭,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中也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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