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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性的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要求赔偿?


http://www.hubeihy.com/ 2004-12-17 13:02:45   阅读
 

    一张姓男子因无法忍受抚养了六年多的"儿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一怒之下将妻子吴某及小孩的亲生父亲秦某告上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自己花费在小孩身上的六年零三个月的抚养费三万元及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本站关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是父母必须履行的。这一义务的存在是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基础之上的,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谈不上抚养义务问题,张某与小孩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的养子女是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子女,张某与小孩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也就没有抚养的义务,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应当是其亲生父母,即张某的妻子和秦某。张某的抚养行为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非自愿的,他有权向妻子和小孩的亲生父亲秦某要求赔偿自己花费在小孩身上的六年多的的抚养费。同时,张某所拥有的人身权之一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精神上的打击也是沉重的,张某可以在要求赔偿抚养费的同时要求吴某和秦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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