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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可见,我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定标准为"知道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自身意志,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未成年人只要能正确表达自身的意志(即把内心的真实意愿通过与语言、文字或手势等外部方式表达出来),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以尚未成年未由拒绝未成年人出庭作证。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相对小,心志尚未发育成熟,受外界干扰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在场,以稳定其情绪,保证其证言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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